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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:葆德公司、倍盛公司、久益公司侵犯阿

作者:阿特拉斯科普柯来源:未知时间:2023-05-05 17:23:21 次浏览

信息摘要:

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:葆德公司、倍盛公司、久益公司侵犯阿特拉斯·科普柯专利权并按法定赔偿上限判赔100万元

      近日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对此前一审判决的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葆德公司)、义乌市倍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倍盛公司)、杭州久益机械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久益公司)侵犯阿特拉斯·科普柯空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.4、名称为“压缩机”外观设计产品,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;认定葆德公司、倍盛公司、久益公司构成侵权。
      依法判决:
      一、葆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、许诺销售侵害阿特拉斯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.4、名称为“压缩机”外观设计产品,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;
      二、久益公司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、许诺销售侵害阿特拉斯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.4、名称为“压缩机”外观设计产品,并销毁侵权专用模具;
      三、倍盛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阿特拉斯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.4、名称为“压缩机”外观设计产品;
      四、葆德公司、久益公司共同赔偿阿特拉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,000元,葆德公司另外赔偿阿特拉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,000元,久益公司另外赔偿阿特拉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,000元,倍盛公司赔偿阿特拉斯公司合理维权费用50,000元。
      阿特拉斯·科普柯再次恳请广大客户提高警惕,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任何假冒、未经授权使用阿特拉斯空压机品牌,意图通过仿冒等手段,达到非法盈利目的的企业和个人,我司都将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起诉。同时,阿特拉斯·科普柯呼吁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,维护开放有序、竞争充分、秩序规范的市场环境,营造诚信守法、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。

备注:转自阿特拉斯空压机官方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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